幼童未使用安全椅罰多少?第31條第3項與安置方式
幼童指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未依規定安置安全椅,期限內基準常見1,500元;致幼童傷亡則列3,000元。安置方式以實施及宣導辦法為準。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安置安全椅,期限內基準1,500元;因而致幼童受傷或死亡則列3,000元。安置細節另見《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不要只用網路口訣代替條文。
誰算「幼童」、罰誰
條例第31條之2:所稱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同樣以「四歲以下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定義幼童;該辦法所稱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罰的是駕駛人。這和未繫安全帶、兒童單獨留置是同條不同項。
怎麼坐才符合辦法
辦法第4條把安置方式寫成:
- 二歲以下: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 逾二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並優先選用後向座椅為宜。
- 每一安全椅限一位幼童,並依產品說明書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符合產品允許的身高或體重限制。
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辦法第4條第3項改要求坐後座並依安全帶辦法使用安全帶——那已超出第31條第3項「幼童安全椅」罰則範圍,改看安全帶條款。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168入口網亦整理過同套年齡與後向座椅規定,仍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裁罰基準怎麼讀
| 情節(基準表) | 期限內 | 延遲未滿31天 | 31至60天 | 逾60天或逕裁 |
|---|---|---|---|---|
| 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 | 1,500元 | 1,600元 | 1,800元 | 1,900元 |
| 因而致幼童受傷或死亡 | 3,000元 | 3,000元 | 3,000元 | 3,000元 |
法定仍是1,500至3,000元區間;表列是統一基準,實際以通知單與裁決為準。
收到通知單先核什麼
先確認條款是第31條第3項、車種是否落在辦法所稱小型車、幼童年齡與體重事實、以及影像是否顯示未使用合規安全椅。對事實有異議,依單據期限陳述;查單見罰單去哪查,法規對照習慣見道交條例以法規資料庫為準。
實施及宣導辦法第5條明列不受第4條限制的情形:(一)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二)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是否適用以通知單事實與現行辦法為準,勿自行擴大解釋。
和其他兒童相關罰則分開
兒童單獨留置車內,見兒童單獨留置車內罰多少。一般未繫安全帶,見未繫安全帶執法。不要把三件事加成一張罰單。
常見問題
抱著小孩坐後座算有用安全椅嗎?
辦法第4條要求安置於嬰兒床或幼童用座椅並束縛或定位。僅由成人懷抱,不符合該條所列方式。
營業計程車要不要用安全椅?
實施及宣導辦法對「小型車」的定義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罰則適用範圍仍以條例與辦法現行文字為準。
四歲以上還要安全椅嗎?
條例第31條第3項針對幼童(四歲且十八公斤以下)。逾該範圍者,辦法改指向後座安全帶規定,適用第31條安全帶相關項次,不是同一裁罰列。
第一次查台灣科技執法、測速或罰單資訊,可先回到台灣科技執法資訊怎麼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