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車罰多少?道交§47與§33完整說明,含科技執法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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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汽車在一般道路違規超車,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若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規超車,依第33條第1項第7款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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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超車在台灣分兩套罰則,適用哪一套取決於違規地點。一般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則依第33條第1項第7款,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若超車後有安全距離卻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則另依第33條第2項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此外,第 7 條之 2:以科學儀器取締時,違規超車屬「地點或路段應定期網站公布」的例外,不因此就能推論任何路段、任何儀器都當然合法,仍以該條與應經檢定的儀器為準。

第47條:一般道路違規超車態樣與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現行有效,非屬115年8月17日修正中待施行條文),第1項列舉超車違規態樣,罰鍰為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第1款:在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第2款: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而超車。

第3款:在前行車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駛回原行路線。

第4款: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第5款: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此款處罰前行車,不讓後車超車的駕駛人。)

條文末項定義: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這個定義至關重要:在同向二車道以上的道路變換車道超越他車,不屬於§47所稱的「超車」,該行為另依變換車道、安全距離等規定處理。§47 規範的是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的路段超越前車,不以跨越對向車道為限,例如在前行車右側超車也是第1項第3款的態樣。

來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核日:2026-09-12。

第33條: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違規超車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超車違規適用第33條第1項第7款:

違規超車或跨行車道。

罰鍰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高於一般道路。

第33條第2項另設加重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換言之,在高速公路超車後長占最內側超車道、妨礙後方車流,依第 2 項可處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是否與第 1 項第 7 款同時舉發,由執法機關認定。

科技執法:違規超車與應公布取締地點的例外

依第7條之2第2項第3款: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違規超車。

「不在此限」是對「應定期於網站公布取得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的例外,且前提是該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第 3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也在同一但書第 2 款。超速取締另有第 3 項測速標誌距離規定,不要把超車例外直接說成「任何路段、沒有標誌也一律有效」。

想了解科技執法的運作機制,可參考:科技執法如何運作 與 科技執法法律依據。

雙黃線是否等於禁止超車?

道路上常見的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等標線,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雙黃實線在實務上常見為禁止跨越,但本文未逐條核對該規則,現場以標誌標線為準。是否同時構成第 47 條與違反標線,由執法機關認定。

行車紀錄器與民眾檢舉

第 7 條之 1 第一項第九款列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民眾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一般道路違規超車。同條第一項第四款也列了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等高速公路管制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不要寫成「§47 不在檢舉清單」。

若行車紀錄器拍到其他車輛違規超車,建議先確認自身鏡頭角度與舉發規定後再向機關洽詢。相關說明見:行車紀錄器舉報違規。

收到違規通知後的處理

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應於30日內:

不服裁決者,得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繳費與申訴的選擇考量可見:繳費 vs 申訴如何決定;申訴程序說明見:如何申訴交通罰單。

常見問題(FAQ)

Q:超車後還沒讓道就被連續拍到兩張,會罰兩次嗎?

A:第 85 條之 1 第二項第一款:逕行舉發超速,或有違反第 33 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第 47 條一般道路超車沒寫進這款。是否合併為一次,向裁決機關確認。

Q:超車時對方也有問題(如不讓超),兩輛車都會罰嗎?

A:依§47 第5款,前行車無正當理由不讓後車超車,可依同條處罰前行車。兩車行為是否各自違規,由執法機關依現場情況分別認定。

Q:高速公路只是「超車後沒有馬上切回去」,會算違規超車嗎?

A:依§33 第2項,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卻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屬另一違規行為,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這與§33 第7款「違規超車」是兩個不同項目,但同樣適用科技執法取證。

Q:普通道路上的超車,執法是否需要現場警察?

A:第 7 條之 2: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時得逕行舉發;科學儀器取締違規超車,不受「應定期網站公布地點或路段」拘束。不是「任何路段、沒有標誌都當然合法」。

Q:違規超車的罰鍰是一律固定,還是有幅度?

A:依法條,§47 為「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33 第7款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屬有幅度的罰鍰範圍,裁罰基準依交通部、內政部訂定的處理細則認定,本文不提供特定個案的罰鍰預測。

Q:違規超車會同時被記違規點數嗎?

A:依第63條,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被當場舉發者,得依對行車秩序及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至3點;各項違規記幾點,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基準表認定。違規點數累積制度詳見:違規點數制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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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8-17 / 2026-09-17
    • 第47條(一般道路超車違規態樣與罰則)
    • 第33條第1項第7款(高速公路違規超車罰則)
    • 第33條第2項(堵塞超車道罰則)
    • 第7條之2第2項第3款(違規超車不受公告取締地點限制)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17
    • 違規點數依裁罰基準表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