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救護車、消防車警號不讓道,吊銷駕照並罰6千至3萬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聽到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或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未立即避讓,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聽到消防車、救護車鳴警號,沒有立即靠邊讓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將被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同時吊銷駕駛執照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若因此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罰鍰更提高至10,000至100,000元,且牌照將直接吊銷而非僅吊扣。這是台灣交通違規中少數同時具備罰鍰、吊照、吊扣牌照三重後果的條款之一。
法條原文:第45條第2項與第3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15年8月17日修正,§45現行有效),相關條文如下:
第45條第2項(不讓緊急車輛主要罰則):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第45條第3項(致人死傷加重罰則):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
注意:第3項所指「牌照」是吊銷(非吊扣),依第 66 條,牌照經吊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影響比吊扣更深遠。
來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核日:2026-09-12。§45 不在 115 年 8 月 17 日「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的清單裡。
五種受保護車輛的警號
依法條文字,涵蓋的緊急車輛包括:
- 消防車
- 救護車
- 警備車
- 工程救險車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以上五種車輛鳴警號時,汽車駕駛人均有立即避讓的義務。第 3 條:車輛所稱汽車包括機車。法條文字不含「公務車」或未列名的巡邏車,若有疑義,以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容易混淆:「在後跟隨急駛」與「不讓道」罰則截然不同
同條第1項第11款另列一個行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此款罰鍰僅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無吊照後果。
兩者核心差異:
- 第1項第11款(輕罰):知道有緊急車輛,但選擇跟在後面加速行駛,或從消防水帶上駛過。
- 第2項(重罰):聽到警號,完全未靠邊、未停下讓路,妨礙緊急車輛通行。
執法機關依現場錄影或執勤警察的現場觀察認定適用款次,駕駛人無法自行選擇。
機車、自行車等慢車的規定
第 45 條處罰的是汽車駕駛人。第 3 條定義汽車包括機車,故機車駕駛人同樣走第 45 條,不是第 74 條。
若為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等慢車,則適用第74條第1項第6款: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慢車違規罰鍰為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且無吊照規定。
行車紀錄器影像可作為舉發依據
依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屬得逕行舉發的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時,得逕行舉發。
此外,依第7條之1第1項第8款,第45條第2項亦在民眾可檢舉的行為清單中,其他用路人若有行車紀錄器拍到相關畫面,可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提出,機關查證屬實後舉發;但須注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的檢舉,不予舉發。
行車紀錄器檢舉實務可參考:如何用行車紀錄器舉報違規。
吊銷駕照後的影響
第 45 條第 2 項吊銷駕駛執照時,第 68 條: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多久不得再考領,依第 67 條。查核日全國法規資料庫: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之第 21、21-1、35、67、73、85-2、85-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文不把尚未施行的第 67 條年數寫死。請以公路監理機關當時有效規定為準。
相關規定詳見:吊銷駕照後多久可以重考?。
若該違規案件同時有違規點數記錄,另參:違規點數制度說明。
收到通知單後的選擇
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應於30日內決定:
- 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繳費結案。
- 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不服舉發事實)。
- 不服裁決者,得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繳費與申訴的取捨考量,可參考:繳費 vs 申訴:如何決定。申訴程序說明詳見:如何申訴交通罰單。
常見問題(FAQ)
Q:路況壅塞真的沒辦法立即讓道,會被罰嗎?
A:法條規定「不立即避讓」,是否構成違規由執法機關依個案情況認定。若因路況客觀上無法讓道,建議在陳述意見或申訴階段提出具體說明與相關佐證。本站無法就個案判斷提供法律保證,複雜個案請向交通法規專業人員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
Q:不知道那輛是救護車、誤以為是一般車輛,如何自保?
A:構成違規的要件包含「聞警號」。依第 85 條第 3 項,逕行舉發的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有過失;是否構成違規,仍由機關調查認定。行車紀錄器的同步錄音可作為陳述依據,請保留完整影像。
Q:被吊扣牌照6個月,車子期間不能開嗎?
A:依規定,牌照吊扣期間汽車不得行駛道路;違反者依第12條第1項第6款以最高額處罰。具體細節建議向公路監理機關確認。
Q:汽車牌照被「吊扣」和「吊銷」有什麼差別?
A:吊扣有期限,期滿可取回繼續使用;吊銷則須滿六個月並經檢驗合格,才能再行請領(第 66 條)。第45條第2項(未致人死傷)為吊扣6個月,第3項(致人死傷)為吊銷。
Q:除了行政罰,不讓緊急車輛通行還有刑事責任嗎?
A:行政罰之外是否另涉刑事,由司法機關依個案判斷。本站不提供刑事結論。
Q:民眾用手機拍到他人不讓救護車,可以檢舉嗎?
A:依第7條之1,民眾可持違規證據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提出檢舉,行為終了7日內均可。詳細流程可參考:民眾檢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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