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鍰可以申請分期繳納嗎?條件、期數與違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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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罰鍰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最多 18 期、每月繳一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500 元(最後一期除外)。須有經濟困難或天災等事由,向處罰機關的裁決單位申請(六都為各市政府的裁決機關,其他縣市為交通部公路局設有裁決單位的監理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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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罰鍰金額較高,或同時面臨多張罰單時,一次繳清確實有困難。現行法規提供了分期繳納的選項,不必一定要一次付清。以下說明申請條件、辦理方式及相關注意事項。

實際情形請以處罰機關或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文僅整理法規規定,不構成個別案件的法律建議。

申請資格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4 項,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中第 60 條規定,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細則只要求「敘明理由」;各處罰機關要看哪些文件,以該機關公告為準,本文不寫成全國都免證明。審核是否通過由處罰機關認定。

分幾期、每期繳多少?

依同細則第 61 條,分期規定如下:

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期限最多不超過 18 期。每期繳納金額(除最後一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 500 元。申請核准後,須立即繳納第一期金額。

以罰鍰 5,400 元為例,申請 12 期、每期 450 元,因低於每期最低 500 元下限,實際可申請的期數與每期金額以處罰機關核算為準,本文僅說明法規上限,不代表每種金額都能申請到最多期數。

在哪裡辦理?

分期要向處罰機關的裁決單位申請:六都由各市政府的裁決機關辦理(例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臺南市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其他縣市由交通部公路局設有裁決單位的監理所、站辦理。臺北市、新北市都是臨櫃申請。申辦時通常應備齊:

受處分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居留證)及印章;若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受處分人未滿 18 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的「交通違規 › 一般交通違規 › 交通違規分期查詢及繳納」,是用來查詢已核准的分期資訊並繳納各期款項,不是申請分期的管道;每筆代收手續費依繳費通路而異。

依同細則第 62 條,處罰機關受理分期申請後,會先就該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再依核准的期數繳款。

分期期間沒按時繳,會怎樣?

依同細則第 63 條,核准分期後,若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金額到期,剩餘未繳的罰鍰將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可能影響財產或薪資。依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強制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如遇特殊情形確實無法按期繳納,可在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依規定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延期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案件已移送強制執行,還能分期嗎?

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的案件,仍可向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導致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者,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期。

此階段的分期期數與條件由各分署視個案認定,與處罰機關階段不同,實際期數及可行性請直接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本文不代為預估結果。

分期後牌照或駕照怎麼辦?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4 條,受處分人繳納第一期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辦理牌照相關事項,例如停駛、復駛、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等,但不包含車輛過戶,須待全額繳清後才能辦理過戶。

如果違規屬酒後駕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車輛已移置保管者,原則上須繳清全部罰鍰後,才能憑收據領回車輛。但若是初次違反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繳納第一期後即可申請領回。另依同條規定,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的領回,不受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的限制。

與繳費期限的關係

罰單的基本繳費期限、逾期影響,可參考本站的說明:

關於交通罰單的到案日期與逾期後果,請參考:https://speedingmeow.com.tw/articles/fine-payment-deadline/

關於未繳罰單的後續處理與移送強制執行的細節,請參考:https://speedingmeow.com.tw/articles/unpaid-fine-consequences/

關於一般交通罰鍰的繳費方式,請參考:https://speedingmeow.com.tw/articles/how-to-pay-traffic-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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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分期申請後,如果一期違約,罰鍰金額會增加嗎?

依規定,一期違約後視同全部到期並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法規本身未明定罰鍰「增加」。

可以委託別人去辦理分期申請嗎?

可以,但須備妥委託書及委託人、受託人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與印章。受處分人未滿 18 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辦,法定代理人亦可再委任他人辦理,需備妥相關委任文件。

可以在監理服務網申請分期嗎?

監理服務網的「交通違規分期查詢及繳納」是查詢已核准的分期並繳納各期款項;申請分期要向處罰機關辦理,臺北市、新北市都是臨櫃申請,其他地區的申辦方式請直接洽詢處罰機關,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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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 · 2026-09-12
    • 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分期繳納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繳納之處理等處理細則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 · 2026-05-26 / 2026-09-12
    • 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或因天災事變等致重大財產損失,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
  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 · 2026-05-26 / 2026-09-12
    • 每期一個月、最多十八期、除末期外每期不得低於五百元
    • 延期一次且不得超過一個月
  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 · 2026-05-26 / 2026-09-12
    • 一期違約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 · 2026-05-26 / 2026-09-12
    • 繳第一期後得先辦理除過戶外之停駛復駛換發牌照或駕照
    • 酒駕第35條原則繳清才領回,初次且未肇事繳第一期可領回
  6.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 · 2026-09-17
    • 處罰機關受理分期申請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
  7. 行政執行法第2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17
    • 強制執行不徵收執行費,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8. 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處罰機關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17
    • 設有裁決單位之各監理所站及六都裁決機關
    • 臺南市的處罰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9. 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分期查詢及繳納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17
    • 查詢違規分期資訊並繳納已核准的各期罰鍰
  10.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分期繳納應備文件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17
    • 臨櫃辦理分期繳納
    • 應備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委託辦理須檢附委任書及雙方證件
  11.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篇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2026-09-17
    • 分期繳納須至服務中心或櫃檯申請辦理
    • 各繳費通路的代收手續費
  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 · 2026-09-17
    •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