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禮讓行人會被科技執法拍到嗎?法規依據與申訴說明
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可處罰鍰。內政部警政署113年新聞寫:中央補助的多功能科技執法設備須具備取締「車不停讓行人」功能。接獲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應依第9條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不服裁決則依第87條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起訴。

在行人穿越道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汽車駕駛人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內政部警政署113年9月16日新聞寫:中央補助的多功能科技執法設備必須具備取締「車不停讓行人」功能。本文說明第44條依據與救濟期限,不提供個案是否違規的結論。
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範多種駕駛人在特殊路況下的讓行義務,其中與行人穿越道直接相關的有以下幾項:
第44條第1項第2款: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者,依本款規定可裁罰。
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依本項規定裁罰。本項為最常見的「不禮讓行人」執法依據。
第44條第3項:行近上述地點,遇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其先行通過者,可依本項規定裁罰(罰鍰範圍高於第2項)。
第44條第4項:前述第2、3項情形,若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另依本項規定加重裁罰,並得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本項最高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各款具體罰鍰範圍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現行條文公告為準,本文不代為提供個案裁罰金額結論,實際裁罰依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上述條文查核日:2026-09-06,查核時全條文現行有效,無標示廢止。
科技執法如何偵測不停讓行人
內政部警政署113年9月16日新聞寫:中央政府於111年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路口多功能科技執法設備計265處;去(112)年及當年補助多功能科技執法設備345處已陸續完工啟用,將於114年1月1日起全面加入輔助執法行列。同則新聞並寫:持續推動補助各地方政府增加科技執法設備,並要求全數設備必須具備取締「車不停讓行人」之功能。實際啟用日期與點位,以各縣市警察局公告為準。
該則新聞沒有寫 AI 判定距離或「無須員警即可自動裁罰」的技術規格;本文不引用未見於警政署該頁的公尺數或判定細節。
設置地點與取締項目請以各縣市警察局公告為準。科技執法類型說明見本站:
哪些情況構成違規?
依第44條第2項,違規的核心構成要件為:
一、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 二、當時確有行人正在穿越道路
同時符合上述兩點,駕駛人即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義務;未暫停即可能被科技執法採證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第44條第2項並未限定「無號誌」路口——有號誌路口同樣適用,但有號誌路口的行人另有號誌規範,兩者可能並行。收到裁決書時,應確認裁決所引的具體條款,以了解本案違規認定依據。
設置地點以各縣市公告為準
警政署同則新聞寫:設備配合易肇事路口、人行道安全設施及校園周邊工程改善地點加以設置。個別路口是否已設科技執法、取締項目為何,請以該管警察局官網公告為準,本文不列未核到第一方頁的縣市新增點位。
收到通知單或裁決書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寫: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基準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第87條寫: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現行救濟不是舊制「聲明異議」。流程說明見本站:如何申訴交通違規。本文不提供個案是否能撤銷的結論。
闖紅燈罰則的比較說明,請見:闖紅燈罰鍰說明
常見問題
Q:不停讓行人科技執法全國都有嗎?
A:裁罰依據是處罰條例第44條,全國適用。設備點位由各縣市建置與公告。警政署113年新聞要求補助建置的全數設備必須具備取締「車不停讓行人」功能;你行經的那個路口有沒有這套設備,仍以當地警察局公告為準。
Q:有號誌的路口也會被科技執法取締不讓行人嗎?
A:第44條第2項適用於行人穿越道及「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未排除有號誌路口。但不同路口的設備配置與具體取締範圍,以各地管理機關公告為準,建議行車時一律遵守讓行規定,不以是否有號誌為唯一判斷。
Q:機車騎士也有讓行人義務嗎?
A: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定義車輛時寫「汽車(包括機車)」。第44條規範的是汽車駕駛人,因此機車駕駛人同樣受第44條讓行規定拘束。不要把機車當成條例所稱的慢車。
Q:行車記錄器影像能用來申訴嗎?
A: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向行政法院起訴時,可檢附行車紀錄等資料。程序見本站如何申訴交通違規。個案是否成立由主管機關或法院決定,本文不提供個案法律建議。
Q:視覺功能障礙者的規定為何不同?
A:依第44條第3項,遇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汽車駕駛人必須暫停讓其先行通過,且依法可處罰鍰範圍高於一般行人(第2項)。具體罰鍰範圍請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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