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方向燈罰多少?罰鍰、記點與檢舉期限
未打方向燈不是固定罰1,200元。實際基準會依車種與到案時間調整;起駛、轉彎、變換車道、超車及迴轉也各有應顯示燈號的規定。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適用道交條例第42條的「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法定金額是1,200至3,600元。網路常見的1,200元只是機車或小型車在期限內辦理的基準,不是所有車種、所有處理時間都固定同額。
現行裁罰基準
| 車種 | 如期到案或繳款 | 延遲不滿31天 | 遲延31至60天 | 超過60天或機關逕裁 |
|---|---|---|---|---|
| 機車或小型車 | 1,200元 | 1,300元 | 1,400元 | 1,500元 |
| 大型車 | 2,800元 | 3,000元 | 3,300元 | 3,600元 |
第42條還涵蓋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與危險警告燈等使用義務。方向燈以外的通知單仍須依實際燈光、事實與條款核對。一次未打燈也不能直接等同第43條的惡意逼車或驟然變換車道,後者是不同的危險駕駛規定。
哪些動作要先顯示燈號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與第106條列出常見情形:
- 起駛前先顯示方向燈。
- 左轉或右轉前先打對應燈號,直到完成轉彎才結束。
- 變換車道前先顯示要移入方向的燈,並維持到車道變換完成。
- 在同一車道超越前車時先打左燈,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通過;拉開安全距離後,再打右燈回到原路線。
- 迴轉前要暫停並顯示左轉燈或手勢,確認來車與行人後才能迴轉。
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的管制規則也明定,變換車道或超車不得省略方向燈。法規使用「先顯示」及「顯示至完成」的文字,沒有一個可套用所有一般道路情境的固定公尺數或秒數;是否太晚、是否持續到完成,仍看個案影像與裁決認定。
可以被民眾檢舉嗎
第42條列在民眾得檢舉的項目中。檢舉人須敘明違規事實並提出證據,且要在行為終了後7日內送出,超過就不予舉發。各縣市受理系統對影片長度、解析度與檔案格式可能不同,條例本身沒有訂一套全國統一的上傳規格。
同一輛車、同一條款若在6分鐘內重複發生,而且途中沒有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民眾檢舉原則上只舉發一次。這是重複檢舉的限制,不代表經過路口或超過6分鐘就一定成立另一張罰單;仍要有足以證明各次行為的資料。臺北市警局FAQ說,該局目前除依規定檢舉並偵破肇事逃逸案件會發獎勵金外,其餘交通違規檢舉沒有獎金;其他縣市仍應查各管轄機關公告。其他檢舉門檻可查交通違規檢舉限制。
記點要看舉發方式
裁罰基準對第42條列有1點,但道交條例第63條把記點前提定為當場舉發。因此,員警現場攔停成立的案件可依規定記點;民眾影片或科技設備形成的非當場案件,不能一概寫成必定記1點。同一案件若已作成駕照吊扣或吊銷處分,就不另外登記點數。
點數在一年內累計到12點,處分是吊扣駕照2個月。若累積滿6點,駕駛人可以自費報名道安講習;結訓可減去2點,講習完成後的2點扣抵,以記點達6點當日為起算日,往後一年以兩次為限。先查自己的點數紀錄,再判斷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完整累計方式可對照違規記點怎麼算。
收到罰單先核對什麼
先看通知單是否記載第42條、車種、舉發方式、行為時間與到案期限,再比對影像有沒有涵蓋起駛、轉彎或車道變換的完整過程。對舉發事實有異議時,應依單據所載機關與期限提出陳述;後續程序可參考交通罰單申訴期限。
科學儀器取證在當場不宜攔停時可用於逕行舉發。若儀器屬依法應定期檢定的度量衡器,取證地點原則上要定期公告,但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是條文列出的公告例外之一;不能只因查不到公告,就直接推論方向燈罰單無效。
常見問題
機車未打方向燈一定罰1,200元嗎?
機車或小型車如期辦理的基準是1,200元;延遲到案或由機關逕行裁決時,現行表列金額會提高。
方向燈只閃一下算有打嗎?
法規要求事前顯示並持續到轉彎或變換車道完成,沒有全國統一的固定秒數。是否符合要看完整證據。
民眾檢舉未打方向燈會記點嗎?
現行記點條文要求當場舉發。民眾檢舉形成的非當場案件不能直接推定一定記點。
檢舉未打方向燈有獎金嗎?
臺北市警局目前公告,除依規定檢舉並偵破肇事逃逸案件外,其餘交通違規檢舉沒有獎金;其他縣市應查各管轄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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